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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答:1、刑事拘留需要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刑事拘留适用范围是:(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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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事件中,对于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嫌疑犯,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1)犯罪后自杀、逃跑或逃跑的情况(2)有可能破坏、伪造证据或供词。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刑事拘留一般要符合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其二,具有法定紧急情况之一。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拘留对象为现有犯罪分子或重大嫌疑人。现有犯罪分子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证据证明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二是有法律紧急情况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有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1)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的。(2)受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周围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逃跑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可能。(6)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7)涉嫌逃跑、多次、结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应自执行拘留之日起计算,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的时间已经很制了其人身自由,应计算在拘留期限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其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对符合法定条件,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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