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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内单位或者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凭迁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证明和有关迁移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参保人员...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保险基金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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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的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在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关系时,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其享有失业保险待遇权利,或者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的;(二)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未及时向提出查询要求的职工提供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前款所列行为属单位负责人故意指使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单位变更、终止的,应当在变更、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单位招用、辞退、裁减人员的,应当在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关系之日起三日内办妥相应的变更手续。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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