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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
1、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3、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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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胁迫的婚姻可以撤销,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撤销;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照顾的原则判决。
被胁迫婚姻的撤销期限为一年。 婚姻胁迫是指行为人对对方的视为 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在生命、健康、身体、名誉、财产等方面受到威胁,迫使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愿结婚。 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受拒绝期限的约束,拒绝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拒绝期限的,撤销权被消灭,被胁迫人不得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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