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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着作权发生时,应及时登记取得《软件着作权登记证》。未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证明作品完成时间和所有人。2、应尽可能详细地描述软件的功能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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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我中心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执收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4月1日前已发放缴费通知书的登记、查询申请,按现有程序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受理。 二、2017年4月1日起不再发放各登记、查询申请的缴费通知书。登记、查询申请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发放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三、2017年4月1日前已发放缴费通知书的登记、查询申请,须在2017年8月31日前办理完毕缴费手续,逾期未交费的将终止办理。
版权局在办理著作权登记时不鉴别独创性,或许更为准确的说法是:不对独创性进行实质审查,原因在于: 1.著作权的取得不需要任何手续,著作权登记的主要作用是公示和在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作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登记是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的。如果(仅仅是如果)我国法律规定:着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并经登记后取得。则有必要在登记时进行实质审查。 2.所谓「独创」并不要求与众不同。即使实质相似也还不能排除二人同时各自独立创作了相同作品的可能。所以著作权的原创性判断一般是「接触」+「实质相似」标准。这个判断方法只能做两两对比。版权局即使可以可以通过审查发现两个软件实质相似,但绝不可能通过对代码的审查认定「接触」。综合以上两点:著作权登记中进行原创性的审查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代码超过60页的,提交连续的前30页与连续的后30页文档,每页不少于50行,源代码总量不少于45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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