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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上述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20万...
合同违约金在一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支付的,应当由收款人向付款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如实开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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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金的性质是一种补偿,补偿对象是违约方因为未履行合同业务而给其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2、因此,如何开具发票,取决于违约金的补偿内容。一般而言,违约金补偿的内容分为以下两种。 (1)接受方补偿提供方的损失 例如A、B两家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约定A企业向B企业销售货物一批,B企业自行到A企业指定的第三方仓库将货物运走。如果B企业未在约定时间运走货物,导致A企业为了贮存货物而多向仓库运营方支付保管费用,则B企业向A企业支付违约金用于弥补这种损失,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列举的“价外费用”,应当由A企业向B企业开具发票,B企业凭取得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提供方补偿接受方的损失 承上例,如果A企业迟延交付货物,造成B企业产生损失,则A企业向B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即用于弥补此种损失,此时B企业作为收款方是否应向A企业开具发票?答案是否定的,因为B企业作为买方没有向A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此项违约金系卖方A企业履行义务瑕疵而承担的补偿责任,属于销售折让的范畴,因此应当由A企业向B企业开具红字发票,A企业凭红字发票的记账联冲减收入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两种情形都是合同履行中发生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违约金是补偿性质的,是在合同义务未履行即宣告解除的情况下产生的。 (3)不应开具发票的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合同因未履行而发生定金没收或双倍返还的情形,因为合同义务未履行,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这种违约补偿不能开具发票。因为定金被没收的一方或双倍返还定金的一方应当凭借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或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作为支付费用的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承上例,假设A企业与B企业约定,由B企业向A企业支付合同定金,而后B企业因故反悔而解除了合同,则A企业因为没有实际履行合同,没收的定金就不能向B企业开具发票。B企业可以用银行付款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并在凭证后附带支付定金所依据的合同。 3、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未执行就是说明一方没有按照合同进行履行里面的责任,那么就要承担起全部的违约责任,但对于违约金的给予就需要双方来进行协商好,只要一旦给了违约金,那么另一方就需要开具要应的发票,这样有凭有证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1、是否开具发票,开具何种发票要因情况不同而定。2、企业收取违约金时,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在开具发票时区别对待。一般地,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入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性业务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服务业发票,并计入营业收入;因资金往来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服务业发票,按金融保险业计征营业税。这里要注意,如销售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或者未提供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劳务而收取的违约金,则不需要开具发票。例如,上述乙公司收取甲公司12万元违约金,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也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因此乙公司不需要开具发票,只开具收款收据即可。3、具体分析如下。第一,销货方收取违约金。购销双方在交易过程会签订合同,合同一般会订立违约条款,违约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销货方向购货方收取违约金分两种情况:(一)合同履行前违约。如果购货方在合同履行前违约,双方最终并没有执行合同,则违约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业务往来。《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既然没有发生经营行为,故不需要开具发票。(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如果购货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而合同内容属于应缴增值税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一般地,销货方要将违约金与货款一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购货方,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操作中注意,如果货物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应另行开具普通发票。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产品。如果甲公司已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乙公司违约,则甲公司收取的违约金,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公司。如果属于应缴营业税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收取违约金的一方应开具营业税发票给对方。第二,购货方收取违约金。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行为,因销售方违约而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由于购买方不存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情形,违约金不是生产经营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只需开具收款收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不是生产经营收入则不需要开具发票。例如,甲乙公司是购销双方,甲公司因所销售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合同约定,甲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给乙公司。由于乙公司仅是购买货物而非销售货物,乙公司收取的10万元违约金不存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无需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对于接受营业税应税项目一方因提供方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因接受方没有对提供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不存在缴纳营业税的义务,所以收取的违约金无需缴纳营业税,也无须开具营业税发票。总之,如果形成了销售的违约金价外费用,应并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同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有实际发生销售业务而收取的违约金,不需要开具发票,但要提供给对方合法、合理的依据,如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你公司将房屋租赁给A公司,未到期因故将房屋收回,应付A公司违约金5万元,A公司收取的5万元违约金,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收增值税及营业税。同时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收取违约金方不需要开具发票,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但按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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