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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经评价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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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不力的;(二)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或者整改不力的;(三)没有到现场指挥救援,或者因处置不当、抢救不及时,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四)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的;(五)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六)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机动车在狭窄道路上会车时,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应当避让没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后进入该路段的车辆应当避让先进入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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