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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以下案件,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备案:(一)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办的案件;(二)指定管辖的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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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第三方的见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情况。
当事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听证:(一)确定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听证主持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非本案承办人员担任,听证记录员由案审办有关人员担任。(二)确定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三)确定听证主要内容。案审办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拟处罚意见以及听证申请等有关材料。(四)确定听证时间和地点。案审办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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