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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计算。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
福建省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我省职工工伤依法享受如下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1、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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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贴。标准:上一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个月。计算公式:2017年统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贴。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二、其他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公式:工死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3、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了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36396元×20元。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实施,全国一次性工伤赔偿金统一标准为36396元×20元。福建省工伤死亡赔偿金可能会增加。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听取了《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管理,增加工伤事故死亡赔偿。工伤事故死亡赔偿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为此,修订草案明确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金额: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死亡人员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向其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额是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福建省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我省职工工伤依法享受如下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我省职工工伤依法享受如下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 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福建省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按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 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 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 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 20个月的, 20个月支付,按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 10个月的, 10个月支付。按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30%。
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七级为12个月职工工资;八级为10个月; 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职工工资; 2、(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为10个月×职工月工资=元;八级为7个月;九级为4个月;十级为2个月。 3、(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为10个月×职工月工资=元;八级为7个月;九级为4个月;十级为2个月。 4、医疗费: 5、交通费、食宿费用: 6、护理费:按福州市2009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即 27488元/年÷365天=75元×1人×天=元 7、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30元)。 8、残疾辅助器具费: 9、精神损失费: 10、误工费: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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