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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担保业务是银行应某一交易中一方的申请,允诺当申请人不能履约时由银行承担对另一方的全部义务的行为。比如:1、银行发放贷款需要贷款申请人...
担保业务是银行应该在某个交易中申请一方,在申请人无法履行合同时,银行承诺承担对方的全部义务的行为。例如,1、银行发行贷款需要贷款申请人提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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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设立商业银行的过程主要包括:一是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审查材料,主要包括:(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2)可行性研究报告;(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二、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通过的,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章程草案;(2)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书;(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和股份;(5)持有注册资本5%上述股东的信用证明及相关资料;(6)经营方针和计划;(7)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他与业务相关的设施资料;(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三、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四是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持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确保其在压力情景下能够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为无变现障碍资产,可以包括在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获取资金的流动性资产。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流动性风险偏好,考虑压力情景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现金流缺口、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等因素,按照审慎原则确定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规模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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