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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的办理要求及是否需要提供居住证说明

2024-11-17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具有营业执照的人可以在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后,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申领居住证。具体规定在《居住证暂行条例》的第二条中。 如果想要申领居住证,申请人需要向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其中,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需要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果申请材料不全,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于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实施办法中规定制作发放时限的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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