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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以依据《》,以严格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论违约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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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放、承包双方的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承担。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1)未能按照合同履行应承担的责任。除了延长竣工日期外,还应赔偿实际损失;(2)中途停工、缓建或因设计变更和设计错误而返工的,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因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而造成的实际损失;(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因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4)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支付逾期违约金。2、承包商违约责任(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负责免费维修或返工。因修理或返工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逾期违约金;(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支付逾期违约金。
合同变更之前的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进行补救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违约方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其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一般不因为合同变更而受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解除合同后,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因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的,主张解除合同与主张违约责任是可以并存的; 2.也就是,因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在解除合同的同时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此违约责任并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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