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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认定组织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
在实施组织卖淫过程中,只要涉及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共犯。根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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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意图;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意图或者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比如有的酒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然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意图,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犯罪。(二)本罪与犯罪集团的界限。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结合通常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与犯罪集团相似,但两者有本质区别:(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犯罪,而是量刑的一种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种独立的犯罪,不是犯罪情节;(2)在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和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是犯罪集团成员,无论是组织犯罪、实施犯罪、帮助犯罪还是教唆犯罪,都构成犯罪;(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长期或多次开展犯罪活动。组织卖淫罪活动不是否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和犯罪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组织卖淫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危害了社会治安。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从事卖淫的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即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组织卖淫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为刑法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即构成本罪。
在实施组织卖淫过程中,只要涉及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共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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