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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号牌应当悬挂在机前、机后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拖拉机挂车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
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依法对其生产、销售、维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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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二)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的;(三)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四)截留、挪用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的;(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放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的;(六)对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并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维修,并对维修质量负责。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赔偿。
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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