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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签订后,如果买方一直不付款,如果没有交付标的物,卖方可以通过不发货的方式催促对方付款,或者卖方可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违...
根据您所述,您可以起诉合同的相对方,并且如果在诉讼时效内可以胜诉。诉讼时效通俗的讲就是法律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的期限。一般是两年,但可以因为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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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你自找倒霉了,那么,谁去按揭贷款,按揭贷款何时下来,如果在约定的日期内款项没有下来,卖房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些重要事项都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所以,按照现在的书面合同,出让方要回自己的房子,你必须腾出来。你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我把这种情况称作,书面合同加口头合同的合同。书面合同有证据,口头合同无证据。 所以,尽管口头合同中有很多香甜的食品,可惜是空中楼阁。不起任何作用,起作用的是书面文字合同。 还有,在这种合同中,中介公司,能否出面证明,双方确有你讲的口头上的协议内容,这是关键。中介公司如坚持为你作证,你就能胜诉,如果中介不给你作证,你就一定会败诉。 这就叫好人死在证据手里。
签完房屋买卖合同不买了时,也就代表合同的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违约一方需要支付违约金。
蔬菜供货商因运输途中保存不当,导致该批蔬菜多有腐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批供货。因为买方对于卖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条件交付的货物,有权拒绝接受。但是由于蔬菜为易变质物品,为了阻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买方可以代为变卖,然后再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合同如下条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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