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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倒卖黄金属于违法行为。 2、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
该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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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倒卖黄金属于违法行为。 2、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贩卖黄色光盘有可能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也有可能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最,具体违反了哪条规定,还要看是否以牟利为目的,详细情况请参考刑法363、364、367法条。一、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四款)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三、第367条【淫秽物品的范围】(第一款)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第二款)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第三款)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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