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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宽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范围,将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以及路外事故认定三类情形均纳入复核申请范围,实现事故办案监...
1、国际机场交通警察队处理点。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天四路9号。电话:021-68343173。2、浦东交通警察支队处理点。地址:上海市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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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解答:一般来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现场勘查(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二)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三)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现场勘查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四)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在现场图上签名。(五)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六)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七)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二、责任认定(一)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举行听证。(二)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三)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席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四)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和法律时效。三、处罚(一)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对责任当事人作出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二)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三)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四)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五)完善处罚的相关手续。(六)执行处罚。四、赔偿调解(一)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二)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赔偿调解。调解次数最多为二次。(三)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四)调解未成功的,必须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肇事司机拖着不给钱的话,你们可以起诉肇事司机,并将保险列为共同被告.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医药费、后期治疗的费用、、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起诉的程序一般是:以被害人的名义写好(写清楚被告的名称及住址、要求对方赔偿的具体数额,并写清具体的事实与理由等)、准备被害人的复印件、提供被害人看病的病例、医药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医院的诊断证明等证据,将上述材料一式三份(一份,肇事司机一份,保险公司一份)交给事发地的法院立案庭,法院受理案件后等待法院的开庭通知就可以了。另外,如果被害人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能被认定为的话,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于是可以得到双重的赔偿。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依照伤情应该能够构成伤残,赔偿上还有伤残赔偿金、被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不麻烦的,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一起起诉。如果被害人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同时还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与工伤双赔。可以先于对方和保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以对方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 1、协商不成,可依法起诉。 2、以肇事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3、必要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4、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5、根据伤情,能构成伤残,如果构成伤残尚有伤残赔偿金。 6、再则上下班途中受伤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建议申请认定工伤,交通事故的赔偿另行处理。
交通违规行为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处罚,在最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就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下面就由ask.com小编为您介绍2018最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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