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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伤害共同犯罪罪名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
一、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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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故意伤害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从上述中的共同犯罪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知道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各个犯罪主体是故意地进行犯罪活动,只要是同一犯罪的故意,皆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而共同犯罪中最主要的就是要有犯意联络,就是要求各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的实行犯罪,而是要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最后共同犯罪中还必须有共同的行为:一是具有共同指向的犯罪客体,二是共同行为是犯罪发生的原因,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不论表现形式如何,都是同一共同犯罪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并同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关于共同故意伤害罪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认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包 括自己与他人共同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即必须 查明被告人的行为与所要追究的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才能令其负 刑事责任,否则不能把该危害结果归罪于他。但是,实践证明,在 处理伤害案件中,特别是伤害致死的案件,査明因果关系往往是相 当复杂的。原因是被害人伤害之后死亡的结果,往往是被告人的危 害行为与多种客观条件相结合的结果。有的危害行为可以明显看出 其致伤、致死,施加于任何人都会产生同样结果,例如,用尖刀刺 破肝脏致大出血、开枪射穿心脏引起死亡,其刺杀、射击行为与死 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毋庸置疑;但是,有的危害行为对一般健康的 人不会产生伤害或死亡的结果,但是施加于特定的人却能产生致伤、 致死的结果,例如,对严重心脏病、高血压患者胸部猛击一拳引起疾 病发作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以被害人自身有病作辩解而否 认打击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不过,在这种案件中,对于被告人在 主观上有无伤害他人的故意往往产生争论,这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 进行分析认定。例如,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并不知对方有严 重心脏病,朝对方胸部打了一拳,导致对方心脏病发作而死。事实是 被告人并无伤害对方的意图,对于死亡的发生没有预见,如果说他应 当预见,只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根本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 外事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有一种比较复杂的案件是,被告人 的打击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害或死亡有联系,但不是伤害或死亡的决 定性原因,有的至多只是一个诱因,能否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或 伤害致死,往往产生分歧。下面的案件颇有典型性。
共同犯罪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两人以上。对于共同犯罪的处罚要根据行为人在犯罪行为中起到的作用。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处罚的严厉程度依次递减。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的判刑就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分析: (1)、主犯:主犯要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也就是根据不同的情形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从犯:从犯对自己参与犯罪行为的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比照刑法第234条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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