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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13条

2022-09-22
企业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1991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中的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以及农垦单位中的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招工指标招录的原合同制工人,招录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但1984年1月1日至制度建立期间未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之外的其他临时工(含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农民工、家属工等)1989年1月1日至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期间,未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按国家规定移交地方管理或办理转移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的折算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军队退出现役的军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在军队服役的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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