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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很多范文,可以具体搜索参考。一般格式为:标题: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居中;第二行空两格,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基本信息;退行,说明被上诉人(...
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如果被告人觉得量刑太重,收到判决后10日内可以上诉,如果判决下来,5日内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对于刑事二审案件,二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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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向法院提交一份就可以的。管辖权的异议,由法院内部自行按照法律规定审查裁定,无需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也无需向对方当事人答辩,向法院提出管辖权的异议,只需向法院提供异议书即可。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应作出终审裁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法书面裁定。其中,对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原告可以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当事人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但是对于管辖权异议上诉被驳回,许多人也会质疑可不可以申请再审呢?针对这一问题,目前是认为不能申请再审的,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 1、在法律依据上,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2008年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将其限于“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形该再审事由在2012年修法时被删除,这也成为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应再审的立法依据 2、无论是《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还是专门受理抗诉案件范围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均未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纳入再审范围尽管《解释》条文似乎并未明确将管辖权异议裁定排除在再审对象之外,但就条文起草技术而言,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作列举,实际上就是对其他裁定作了排除考虑到管辖权异议的救济已经通过一审程序及二审程序来保障,从程序稳定性讲,允许对该类裁定申请再审将严重拖延诉讼,且实体判决错误的,可以通过对判决申请再审予以救济,故最终未规定对该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3、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上述条文规定了这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而发回重审、中止诉讼等其他针对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非终局性裁定,并未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义务,也不能申请再审为避免挂一漏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没有就不允许申请再审的裁定逐一明确
1.必须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 2.必须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或判决不服提起的这里包括两层意思,只能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即高级以下人民法院所制作的裁判提起的,对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不能提起上诉;只能是对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不服才能提起上诉,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不得再提起上诉。 3.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起的即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制作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不能超期,也不能越级 4.死刑的上诉状是当事人针对一审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运用法律或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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