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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有财产的分类,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第一、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
据产生的原因不同,个人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第一、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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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区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并以列举的方式从五个方面对个人财产的范围做出了界定。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由所有方个人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不必参加分割。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由夫妻财产约定产生,没有约定时,则适用法律规定。我国1980年婚姻法没有对夫妻个人财产做出明确规定。现行2001年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夫妻个人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1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从而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独立出来,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避免了任何一方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丧失其在财产上的独立人格。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和财产的性质,婚姻法将夫妻个人财产分成五个方面: ㈠一方的婚前财产。 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 ㈠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四类: ⑴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⑵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⑶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 ⑷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因人身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受害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某男因工伤,下肢瘫痪,经法院判决,获得20万元伤残赔偿金,用于医疗、康复、护理等目的,这些费用直接因身体损伤而发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损害的治疗和因残疾而产生的特定消费。因此,该10余万元赔偿金只能归受害的一方即某男个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将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体现了婚姻法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充分保护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 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个人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但需要注意到是,贵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不是一方个人的财产。 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 三、夫妻个人财产范围需要注意的问题的 ㈠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婚后共同财产的规定已经取消 1993年11月3日颁布并实施的法发(1993)32号文件,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2001年实施的《婚姻法》取消了这一司法解释,并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十九条再具体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㈡关于夫妻个人债务范围的问题 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避免了以前在处理夫妻个人债务时出现的夫债妻还或妻债夫还的问题,但对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却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下列债务均为个人债务。 ⑴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债务。《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夫妻可以对财产的所有进行约定,这自然也包括对债务的负担可以进行约定,双方约定归一方承担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于我国婚姻法还没有规定夫妻约定必须经过公示和登记才能生效,故审判实务中,如果夫妻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债务,该约定未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其同意,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其效力不及于债权人。 ⑵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没有抚养义务,指的是没有法定的抚养、赡养、扶养义务。没有法定义务,而未经对方同意,因此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⑶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⑷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因一方实施违法行为所欠的债务,如赌债;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确系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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