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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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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2万被收到传票应马上还钱,让银行撤诉。 如果不及时还钱,有可能构成恶意透支罪。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将恶意透支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其构成要件为: 1、持卡人为合法的持卡人,如是盗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则构成盗窃、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而不构成恶意透支; 2、持卡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用银行资金的目的; 3、持卡人客观上已实施了恶意透支行为,对发卡银行造成经济损失; 4、持卡人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或时间较长达到刑罚处罚的。
银行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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