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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和对方沟通,如果对方确实履行困难的,可以延长履行期限;合同不适宜继续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
根据《》的规定,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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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但是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不受法律保护,仅是当事人双方不能依据合同产生预期的结果。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原则上不应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但承包方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金,发生了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上述财产只是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其价值并未改变,并已全部转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因此,承包方理应得到合理补偿,而得到补偿的前提必须是合同标的物为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包括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2.只要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即使确认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3.建设施工合同是合同的一种,自然应当受到《民法典》的规范,但是《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完全无法适用,尤其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要求“予以返还”,这无论对于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是无法接受的。 4.而“应当折价补偿”的规定又过于粗疏,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往往通过造价鉴定确定实际折价补偿的工程款,而造价鉴定的依据通常是政府部门公布的不同时期的“定额”,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无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要比“定额”低许多,这样对于承包方来讲,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显然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
无证,要看这个证是什么证。如果没有房产证,但是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进行建设,只是暂时未取得房产证,租赁合同仍是有效的。经过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在使用期限内的租赁也是有效的。对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及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的租赁及其后续处理,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可以和对方协商解决;不能履行的,要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的,免于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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