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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哪些意义

2021-11-25
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有以下要求:1。夫妻一方必须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2、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方必须无过错;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导致离婚为前提。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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