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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封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一般执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
关于查封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一般执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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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易地封存。财物一经有关人民法院查封后,应当妥善保管。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其他人民法院也不得将以查封的财物借口是其案件的抵押物、留置物或者作为标的物,将其判归本案以外的当事人。但是如果查封的财物确系抵押物、留置物,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于查封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一般执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该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显然,上述两个规定存在着一定的冲突。那么,实践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如何执行呢?厘清该问题的实质是“法发”文件和司法解释哪个效力高的问题。
人民法院查封房产的期限是3年。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存款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一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可以为二年,查冻其他财产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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