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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是怎样规定的?

2021-06-14
①Ⅰ级伤残的划分依据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②Ⅱ级伤残的划分依据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③Ⅲ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④Ⅳ级伤残的划分依据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⑤Ⅴ级伤残的划分依据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⑥Ⅵ级伤残的划分依据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⑦Ⅶ级伤残的划分依据日常生活有关注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 ⑧Ⅷ级伤残的划分依据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 ⑨Ⅸ级伤残的划分依据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⑩Ⅹ级伤残的划分依据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相关法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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