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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从狱中逃走的行为。可见构成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脱逃罪在客观表现形式上所实施的行为体现在对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的危害。那么,被错误关押的无罪人员能否成为脱逃罪的 所谓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从狱中逃走的行为。可见构成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脱逃罪在客观表现形式上所实施的行为体现在对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的危害。那么,被错误关押的无罪人员能否成为脱逃罪的主体,笔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形予以区别对待: 1.无罪者单独实施。 刑法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尽管被关押的人是无罪,但他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申诉进行解决,而不能擅自脱逃,如果允许采取脱逃的方式,无疑会给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造成危害,由此得出的结论便是无罪脱逃者也能成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无罪被羁押的人从狱中脱逃,由于犯罪行为不成立,无论是否给予处罚,其本身都不构成犯罪,否则就与刑法的实体处罚内容相矛盾,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无罪脱逃者不能成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一是该脱逃者本身不是犯罪者,不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脱逃罪的主体范围,因而不构成脱逃罪;二是无罪者脱逃虽然从客观上也是妨害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的行为,但行为人在主观上与有罪者脱逃指向的客体是不同的,有罪者脱逃的目的在于逃避羁押或刑罚;而无罪者脱逃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无辜的惩罚,是对错误司法行为的反抗。因此,无论是已决犯还是未决犯,如其被羁押的罪名最终确定不成立,其从监管场所或羁押途中脱逃的行为,都不构成脱逃罪。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脱逃的,构成脱逃罪。能够构成脱逃罪的人包括三种:1.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是指经过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定罪处刑并被关押的人;2.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被司法机关逮捕的正在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的人;3.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被司法机关拘留、的正在接受侦查、审查起诉的人。构成脱逃罪的人必须是被依法关押的人,被非法关押的人脱逃的,不构成脱逃罪。脱逃,是指行为人逃离司法机关的监管场所的行为。主要是指从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逃跑,也包括在押解途中逃跑。为了维护拘留所、看守所的秩序以及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法律规定,犯脱逃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是指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即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将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押解控制中夺走的行为。劫夺行为,有的针对押解人员实施,有的针对押解的车辆、船只等实施,只要行为人使用了暴力劫夺的行为就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劫夺的对象不是正在押解途中的,不构成本罪。如劫夺监狱、看守所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般要聚众持械进行才可能完成,构成聚众持械劫狱犯罪。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如劫夺重刑犯或者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多人进行劫夺或者劫夺多人,持械劫夺,社会影响恶劣,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是职务侵占罪一方面侵害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另一方面也侵害了从业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按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可以充分体现刑法对职务侵占犯罪侵犯的财产权和相关职务廉洁性的充分保护。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侧重于保护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一般不能保护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的不法行为给所在单位造成的损失等财产性利益。二是采取“倒卡”等方式偷逃通行费的实际情况告诉我们,行为人非法占有高速公路公司应得财产性利益是基本目的,要顺利实现这一目的,收费站工作人员和车主内外勾结是最佳选择。在这种相互勾结中,收费员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决定性的。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比较符合案件的全部事实。三是按职务侵占罪定性,可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全世界收费公路共约14万公里,其中约10万公里在我国,加之人们对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问题也存在质疑,甚至还出现了高速公路是“高价公路”的说法。在这种情况下,通行者采取“倒卡”等方式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尽管不合法但仍不乏同情者,如果适用法律不当,很容易影响司法裁判的积极社会效果。按照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刑法规定,一般来说,职务侵占罪的定性结果会轻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性结果。结合本案,我认为,有关部门在制定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时,应不断增加其怠粻糙救孬嚼茬楔长盲科学性、合理性,让通行者缴费更加自觉;高速公路建设者、运营管理者在加强员工教育同时,应借助科技手段,不断完善收费的方式方法,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对正常收费行为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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