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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
新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上述两种虚假宣传行为均进行了界定。 新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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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现行条款进行了完善,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刷单,否则将受到严惩。“这意味着,除了经营者对产品的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查处,网络水军等不法经营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强调。
新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上述两种虚假宣传行为均进行了界定。 新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根据新法,存在上述两种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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