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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屋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按份共有的单个共有人可以就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房屋的登记单独提出申请;出售房产转移登记时,应当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手续:(一)因房屋继承、受遗赠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继承、受遗赠房屋既成事实的书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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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代理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其明、书面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认证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其代理。监护人代理时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以及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因处分被监护人房屋而申请登记的,监护人应当提供有利于被监护人的书面保证。监护人有两人以上的,应当共同代为申请。
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一)更正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房屋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与房屋权利人共同申请,或者提供房屋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事项涉及第三人房屋权利的,还应当与第三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与登记依据的原始资料不一致,或者人民法院、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确有错误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房屋相关权利人。房屋登记机构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
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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