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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是否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1、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满足上述情况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不得经济裁员。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即劳动者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劳动者存在本法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即便合同还没到期,只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都有哪些呢——一、协商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知,如果双方协商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合同。二、法定事由如果发生法定的事由,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观存在过错如果劳动者存在以下的主观过错夫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当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只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即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的当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只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即使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也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三、约定事由。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实现约定了解除合同的事项,当约定事项出现时,劳动者有权合法解除合同。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提示:例外情形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即便用人单位有以上提到的合法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如果劳动者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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