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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土地使用权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
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由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债务,缴纳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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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后,财产继承的顺序是:首先,遗嘱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应当按照配偶、子女、父母优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顺序办理。
首先,应该要先按夫妻共同的两半,一半可以归自己;另一半可以作为丈夫的遗产,还可以由自己还有丈夫的子女(包括自己和丈夫的共同的子女等等)、丈夫的父母等相关的继承人也要分割继承。在法定遗产继承的顺序中,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配偶,子女还有父母。根据我国的《》中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要做到均等。一些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的时候,还应该要予以一定的照顾。对于一些被继承人尽主要的义务或者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的时候,是可以多分的。同时,有扶养能力还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果说不尽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应当不分或者是少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有两点具体理由: 1、首先应该认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我国物权体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典型的用益物权,划拨作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合法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用益物权。因此,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来看,划拨土地使用权理应能够继承。 2、从房地合一以及继承这一法律行为的角度来说,“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屋所有权发生继承后,由于房地不可分离,土地使用权也当然随之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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