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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当被认定为吃空饷: 一、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
根据《办法》,吃空薪人员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以下处理:1、停止或减少工资、津贴、补贴、补贴、退休费、退休生活费、养老金等待遇.停止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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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当地纪委或者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举报,请求当地纪委或者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进行监督和调查。1.纪检监察部门是对党员和国家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理,属于内部监督机关。2.反贪污贿赂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量刑】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量刑】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不一定,有三种情况:1。干部没有犯错误,积极配合调查,纪律检查委员会帮助他们下雪。2、干部有问题,纪律检查委员会将根据所犯的错误进行处罚。3、干部违反纪律、法规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将首先根据所犯的错误进行处罚,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监督法》第四十五条监督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作出以下处置:1。对违反职务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训诫;2、警告、记过、记过、降级、撤职、开除;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4。对涉嫌犯罪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移送公诉。
纪委调查办案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以查清事实、取得证据为依据。纪委办案,需经过案件线索梳理、初步核实、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处分执行、被调查人的申述、案件监督管理8道办案程序。时间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如有足够的证据,可能是半年之内;如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可能需要花一年至两年。要看具体案情来确定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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