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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欠货款未还,如果未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虚假的担保物骗取借款数额较大的,涉嫌诈骗罪刑事犯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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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三年,用户向银行表明还款的意愿,可以尝试与银行协商还款。一般来说,银行还是想收回欠款的,只要用户愿意还款,很大概率会同意用户协商还款。而用户经常逾期,或者被银行认定为恶意逾期,那么银行就不会同意用户协商还款。 对于用户来说,信用卡逾期三年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请尽快与银行协商还款,避免逾期的负面影响继续扩大。
如果贷款参考3年内的征信报告,三年内有逾期记录就无法办理贷款。而贷款只参考1年内甚至是2年内的征信报告,那么三年内的逾期记录并不会影响到用户,这时候用户是可以申请办理贷款业务的。逾期记录只有在贷款结清以后才会从征信中删除,因此越早结清逾期的欠款对于用户来说越有利。 另外,逾期记录结清最后会在征信中保留5年,因此这期间也要确保不产生新的逾期记录。
可能涉及信用卡的恶意透支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不属于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欠款项。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而导致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犯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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