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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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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拘留中心的会议制度都不一样,你需要咨询具体的拘留中心.如果是刑事拘留,亲属在拘留期间不能参观,但辩护律师可以参观,律师会见被拘留的嫌疑人,调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和需要派到场.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所有规定的探视时间。被处罚人的亲属和朋友应当提前预约,并可以在行政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探视被处罚人。参观时,可以携带必要的日常必需品、衣服、食品(经拘留所警方检查批准),其他东西不得送给被处罚人。《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中心保护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议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中心的会议管理规定。被拘留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中心的会议区域持有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还应当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书、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参加入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生病、死亡的,被拘留人或者近亲可以申请离开出所。离开出所的申请由拘留中心提出审计意见,并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申请的12小时内决定是否允许离开出所。被拘留人离开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拘留所探视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规定了一个月最多一次,一次不能超过一个小时,一次最多见三人。《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第三十六条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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