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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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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4)数额较大。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上所述,同受贿罪相对应的是行贿犯罪,当事人用非法所得去行贿的,属于情节严重的一种情况,其对应的法定量刑在五年到十年,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法院可以酌情从轻判决。公安机关对行贿犯罪立案,关键看行贿数额是否达到标准。
客体要件。本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相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表现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员工财产,或者在经济交流中,给国家职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上述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界限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行市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受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2、受贿金额不足1万元,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1)受贿非法利益的;(2)受贿3人以上的;(3)受贿党政领导、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4)对国家或社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因敲诈勒索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已经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就是说,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收购国家职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自己寻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意图寻求不正当利益。受贿的目的是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针对正当利益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例如:行贿人为了走私而行贿于海关人员;为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行贿于工商人员.技术监督人员;明知自己或者他人不符合升学.招工.提职.农转非的条件而行贿于有关人员;为了减.免税而行贿于税务人员等。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贿赂罪的必要条件。给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情况比较复杂,有些人根据法律.政策符合条件,有资格,招聘、晋升、分室、办理某种手续等,但由于社会有不正当的风,有些人不付钱不工作,问题长期解决不了,不得不送钱。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责任在于受贿者。对方有这种行为的可以批评教育,但这种行为不构成贿赂罪。这样规定,有利于区分犯罪和非罪的界限,避免打击面过宽。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贿赂罪的必要条件,如果行为者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而贿赂的话。不构成贿赂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 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相同,(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上述行为须达到一定界限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1999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市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行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不满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针对正当利益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例如:行贿人为了走私而行贿于海关人员;为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行贿于工商人员、技术监督人员;明知自己或者他人不符合升学、招工、提职、农转非的条件而行贿于有关人员;为了减、免税而行贿于税务人员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人根据法律、政策符合条件,有资格,也应当得到某种正当利益,如招工、晋升、分房、办理某种手续等,但由于社会上存在着不正之风,一些人不给钱不办事,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得已送钱送物。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责任在受贿方。对方有这种行为的可以批评教育,但这一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这样规定,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打击面过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行为人若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则不构成行贿罪。 二、认定 本条第款是对以行贿论处的行为的规定鉴于在经济交往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不顾国家规定,采取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这些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手段,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开方便之门,实行不公平的竞争,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同第款规定的行为具有同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条第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即这种行为也构成行贿罪。 为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条第款专门强调: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就是说,如果同时具备被勒索给予财物和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两个条件,不能以行贿论处。如果行为人系由于被勒索而给予财物的,但是行为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仍应以行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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