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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同的刑事处罚,刑期的计算方式是不同的:首先,的刑期,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期一日,折抵刑期两日,如判决前还有指定居所监视居...
对于不同的刑事处罚,刑期的计算方式是不同的:首先,的刑期,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期一日,折抵刑期两日,如判决前还有指定居所监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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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定相应的法定刑罚范围,然后在相应的法定刑罚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然后根据社会危害和刑事责任调整基准刑,得到宣告刑,最后根据宣告刑确定宣告刑。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二审维持原判的,应当自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内进行考察,判决前拘留的日期不予折扣缓刑考验期。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判决生效后依法交付检查。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的长短为基础,可以等于原判刑期的时间;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的两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在缓刑考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3)遵守检查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应当报检查机关批准。
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因此,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一种意见:结合定义和《刑法》第72条可知,缓刑是并没有执行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若考验不合格,则需执行的是判决的有期徒刑,而之前羁押的期限可作为判缓刑的条件而不计算在刑期内,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对判缓刑后又犯新罪的行为的惩罚。 另一种意见: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现行羁押的日期应当在量刑时予以扣除。 最后两种分歧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而结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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