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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缺陷,主要解决方法和思路如下:1、股东补充出资 。2、瑕疵资产转让。验资报告的复核情况。4、获得批准和证明。5、股东承诺。6、中介意见。
在实践中形成投资缺陷的主要形式有:1。未完全投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人%,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应当在两年内缴纳剩余的注册资本。实际上,首次出资不足20%,或未支付剩余80%,这构成了股东没有全额出资。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以外的实物出资,特别是土地、房屋或其他处理产权转让的实物,股东未办理转让手续或者未交付实物。3、同意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4、同意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等特定物品出资,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5、作为实物或其他非货币性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依法以货币估价和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作价出资。本文的内涵非常广泛,扩大了非货币性财产的投资范围,但也可能出现更多、更新的投资缺陷形式。逃避投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与投资缺陷的性质不同。本文所涉及的投资缺陷不包括逃避投资。
如果股东出资有缺陷,经公司催收后补足,可认定股东资格。如果没有补足,即使股东没有抽逃全部出资,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股东将在保留股东资格的前提下,解除与其抽逃出资额相对应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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