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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动用民兵武器装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做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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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是国家的军事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做好保护工作。
民兵通信装备、工兵装备、防化装备的管理办法,由总参谋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地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具体办法。
XX负责修理其管理的民兵武器装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修理其保管的民兵武器装备;无力修理的,由军分区、XX、军区修械所(厂)修理。其中,弹药的修理,由XX民兵武器装备仓库负责;无力修理的,由军区司令部门安排修理。民兵武器装备维修所需的经费,从民兵事业费的装备管理维修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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