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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
甘肃省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一、居民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957、0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04、1元/年。二、居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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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误工费 【误工时间】 1.有定残,从事故发生日计至残疾鉴定前一天。 2.未定残,以医嘱修养时间为准,从事故发生日计至休养终结日 【平均经济损失】 1.有固定收入=月收入/当月天数 2.无固定收入=法院地相同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平均经济损失 二、护理费:护理期(天)*(50~100)元/天 三、交通费:就医、转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 四、住宿费:住宿期(天)*(50~10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天)*5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六、营养费:补充营养(天)*(50~10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医嘱/出院小结有“加强/补充营养”字样】 七、残疾赔偿金:【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N=【a.20年(年龄75岁)】伤残级别计算公式 1.基数*N*100% 2.基数*N*90% 3.基数*N*80% 4.基数*N*70% 5.基数*N*60% 6.基数*N*50% 7.基数*N*40% 8.基数*N*30% 9.基数*N*20% 10.基数*N*10%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医院意见,按照普通适用器具标准计算 九、鉴定费:伤残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用发票确定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M=【a.18-实际年龄(年龄75岁)】 M*基数 十一、后续治疗费:以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中心证明为准,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及所产生必需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 十二、丧葬费:法院地(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6(月) 十三、死亡赔偿金: 【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P=【a.20年(年龄75岁)】基数*P 十四、精神抚慰金:5千元~10万元【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和伤残等级决定】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即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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