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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二、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应当根据其对诉讼目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
起诉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同时也可以在起诉状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但是需要起诉方先行垫付。 具体状况如下: (1)通常情况下,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原告、被告各有胜诉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诉讼费用,原则上按照原告、被告各自胜诉、败诉的比例进行分担?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时,诉讼费用可由法院根据他们的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大小,确定各自应当负担的金额。如果其中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承担。其他诉讼费用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双方负担的金额。 (4)对于撤诉案件,原告负担诉讼费,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照实际支出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用由起诉的当事人承担。 (5)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6)由二审调解的案件,第一审第二审诉讼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7)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如何分担,而不能简单的按照胜诉,败诉比例分担。 (8)如果原告胜诉,由法院责成被告负责赔付预交案件受理费。 (9)当事人如果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缓、减、免交,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约定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 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然而,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买单。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法院通常判决由保险公司埋单。 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在诉前有拒绝理赔或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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