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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作为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所期待实现的财产权益,理应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对期待利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如何确定期待利益我们认为,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1.期待利益必须是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上的期待,而不是基于合同可能达成的期待。对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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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里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大家在签署合同时,当然大部分都是奔着利益签署的,可得利益就是其中一种,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是按照合约合法的利益。那么,如若可得利益损失了该如何赔偿呢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是什么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可分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两种。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 1、约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按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的计算方法产生。 2、法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没有上述约定时由法院根据案情依法确定。 2.1生产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的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这类损失可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来计算。2.2经营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租赁合同及劳务、服务合同等相关,这类损失一般可参考受害人前期经营的平均利润状况。2.3转售利润损失这类合损失一般为转售合同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当然此处的转售合同必须在违约发生之前签订。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就“可得利益”损失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的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但有限制条件,即所要求的损失存在,与违约方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并且不得超过签订合同时的预期。那么,“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呢律师认为,可得利益赔偿的标准应当是通过赔偿使受害人处于合同已被适当履行的状态。因此,首先应确定合同如能履行时,非违约方所应该获得的利益;其次:则要确定因为违约而迫使非违约方所处的现实利益状态。二者之间的差距即为非违约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赔偿可得利益的极限就是合同如能履行时非违约方获得的利益。确定可得利益赔偿的范围,必须根据上述标准,而不能以受害人在合同订立之前的利益状态为标准。如果仅仅确认后一种状态,那么尽管受害人在订立合同后为准备履行或作出履行所支付的代价获得了补偿,但其订约所期待的利益并没有实现。对于违约方来说,虽然作出了赔偿,但可能并未使其承担不当得利的后果,在违约本身就是为了获得比履行所能获得的更多的利益的情况下,此种赔偿显然对违约方十分有利,其结果会诱发违约行为。所以,只有按照使受害人处于合同已被适当履行的状态的标准进行赔偿,才能维护交易秩序,防止当事人随意违约。除特定物买卖以外,此种赔偿能够实现当事人订约所期待的全部利益。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非违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完全超过了可得利益的损失,应应该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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