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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如何收集证据的问题:如果离婚当事人双方不能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因此,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诉前一定要注意诉前的准备。因为目前法院一般会...
1、银行存款调查 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的银行存款问题,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法院判决分割的是现有的银行存款余额;二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起诉以前对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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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一般而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证据的收集关系到夫妻双方能否判决离婚,而共同财产的证据的收集直接影响当事人分割财产多少的问题。 1、房屋 实践中这方面需要收集的证据主要存在两类: 一是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但产权证书在另一当事人手里,且不予认可; 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偷偷购置房产,另一方不了解具体信息; 2、存款 如果您只知道存款在哪个银行存着,但不知道帐号及数额。这种情况您就可以申请法院去调去,当然,您要看遇到一个什么类型的法官,如果是比较负责的,他就能查到您们在这家银行的存款情况,如果能查到,一定让法官把整个存款明细打印出来;如果法官很忙,就很难保证一定给您查出来,一般就说您提供的信息不足,无法查询。 如果您对存款的银行、帐户、数额等都一概不清,那么,在实践中法院是不会受理您的申请的,法院会告诉您,必须提供相关的存款信息,否则无法查询。另,如果您在您们的存款行有朋友,可以让他们帮忙私下查一下,但这是违法规定的事,一般人不会给您查。
离婚过程中,如果已经确定要离婚,应收集离婚证据,以便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维护自己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离婚证据收集的种类主要包括诉讼主体资格、感情确已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三方面。 通常情况下,离婚证据收集的难度不会太大。但是,如果涉及损害赔偿或财产隐匿问题,收集和保存离婚证据往往成为当事人的首先面对的问题。收集和保存离婚证据因证据种类以及证明目的不同而不同。 一、证明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法定离婚事由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双方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构成事实婚姻的离婚证据,应提交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 ㈠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 1.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4.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㈡对方有过错的离婚证据 1.重婚、与他人同居,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离婚证据; 2.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应提交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三、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离婚证据 共同财产证据的范围(如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车子、债权、住房公积金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例如: 1.证明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的,应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 3.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证明有机动车的,应提交车辆行驶证; 5.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6、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7、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四、争取抚养子女的离婚证据 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 ㈠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提交双方的收入证明; ㈡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离婚证据; ㈢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3.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㈣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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