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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必要时,上级公安机...
交通事故纠纷的管辖法院应当是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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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旦诉至法院,权利人要考虑的是要到哪个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类纠纷按性质属于侵权类纠纷,因此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就是交通事故的发生地,被告住所地就是肇事人住所地。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一个管辖法院,即可以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如权利人能够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可以按照权利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计算。如张某为便于自己的诉讼最终选择在丁市起诉,但是张某认为甲市的赔偿标准要高于丁市的赔偿标准,因此张某可以在起诉时按照甲市的赔偿标准提出诉讼请求。
1、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管辖地,一般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设立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在指定辖区之前,首先发现或接到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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