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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精神病人赔偿精神病治疗费吗

2022-01-25
民通解释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你的案情,即使学校有过错,也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主要责任还是由这个孩子的监护人承担,如果没有过错,那根本就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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