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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现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发现被拘留人携带违禁品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违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单(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决定机关各一份),由送拘人员、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因此,简单概括下拘留所是可以携带生活必需品,比如换洗的内衣,袜子,洗漱用品等,非生活必需用品不予接受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刑事拘留期间案件外,刑事拘留期间除辩护人律师外,不得探视。在此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会见嫌疑人。律师会见嫌疑人,不受监控。律师可以了解被告人的罪名和案件,为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提出投诉和控告。
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是刑事拘留,涉嫌盗窃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现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最好可以先委托律师进行会见,以便了解嫌疑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并结合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以及嫌疑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案件作一个具体的分析,争取帮助嫌疑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来电或添加微信(即手机号)与我联系,帮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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