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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
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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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3、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起诉时,案件根据地区确定是否有管辖权称为地区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地域管辖、土地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根据各管辖区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分工。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基础上,从横的方面来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来受理。民事事件地区管辖的类型是什么?民事事件地区管辖的类型:(1)一般地区管辖的一般地区管辖。指除法律专项列举外,其他所有行政案件的区域管辖制度。一般地域管辖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在原告应被告原则基础上,作出的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遵循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基本原则。其二,基于上述情况,当然也就便于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其三,适应法规、规章等规范文件的区域特征。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在管辖上有两种结果:一是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即出现共同管辖。(二)特殊区域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区域管辖是指法律对特殊事件列举的特殊管辖。我们必须分析特殊地区管辖的两种形式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二,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这也是特殊地域管辖之一种,它排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而由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负责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律之所以要规定不动产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可以说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个惯例。纠纷和纠纷的内容包括主体拥有的房地产物权。因此,主要有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纠纷起诉的行政案件,二是建筑物拆迁、改建、改建、扩建等起诉的行政案件,三是污染房地产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等,总之内容必须包括房地产的物权。(三)共同管辖行政诉讼的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有合法的管辖权,共同管辖可以在两个不同条件下发生。一是法律规定的管辖标准不同,一些法院有管辖权,二是法律规定的管辖标准相同,但由当事人复合因素引起的共同管辖。当共同管辖局面出现时,各管辖法院在法律上对本案的管辖权。尽管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但实际上只有一个法院可以行使这个管辖权,管辖权的法院必须属于管辖权法院的法院。最终决定由哪个法院管辖本案,只能根据原告当事人的意志而定。如果原告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同时起诉,则根据客观标准确定管辖法院,即最初被起诉的法院管辖。
1、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3、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都是通过裁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法院的,都属于裁定管辖的范畴,但是裁定管辖并不是管辖的主要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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