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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2、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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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形式,包括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我们最常见的,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就是自书遗嘱,有效的自书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必须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能是受胁迫或受欺诈的。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处分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则不属于立遗嘱人的个人所有财产,通常就要属于全部或者部分无效了。第4、还要注意: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婴儿,保留遗产份额。最后,自书遗嘱必须是本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签字写日期,有多份自书遗嘱的而且内容有冲突的,以最后一份为准。
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在书写代书遗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件: 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首先,见证人必须始终在代书现场,此时需要保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完全见证了全过程。另外以下几种人不得作为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为了将来不必要的麻烦在选择见证人时最好选择和自己无任何利益纠葛的街坊邻居为佳。 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见证人代书遗嘱时最好由见证人手写,以最大程度在后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对遗嘱进行鉴定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在书写代书遗嘱时最好由另外一个鉴定人监督。 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在遗嘱写完之后,在落款处应该标明遗嘱完成时的准确时间,以免将来如果出现数份遗嘱时关于效力问题的不必要纠纷。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最后在代书内容全部完成时,最好由书写遗嘱的代书人之外的另外见证人向遗嘱人通读一遍,遗嘱人无异议时再在遗嘱上签名或者按手印,(如果遗嘱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签名,也可以采取按手印的方式,但是最好不要用遗嘱人盖章的方式,以防造假)。另外所有见证人的签名也是必不可少的。总之,在由见证人书写代书遗嘱时以上四个要件是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关于细节方面应该尽量做到周全,以保证不仅在内容上符合遗嘱人真意的,同时即使在将来出现遗嘱效力纠纷,也不会因为形式和某些细节的瑕疵而影响遗嘱的效力。
(一)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第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 第十九条规定“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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