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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求加班工资差额是指公司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只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我的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岗位补助+加班费;按法律法规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该是基本工资+岗位补助之和来计算加班工资的;请问您,公司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只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合法吗?按法律法规我可以要求公司按最低工资+岗位补助之和来计算加班工资吗?!
依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一般以年计算)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由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企业的工资总额组成作了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完成的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除外)。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支付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据此可见,你所讲的过节费、福利费等不应当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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