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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聘请经考核合格的专...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二)未建立安全培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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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外,还应当依法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发证。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聘请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依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二)未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的;(三)未按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实施培训的;(四)聘用未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的;(五)制作虚假培训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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