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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养老保险关系在我省的外省户籍人员,可对在我省工作期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进行补缴。现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我省或未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
对,社保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的卡。社保卡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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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补助金标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二、调整遗属抚恤金标准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三、资金渠道 丧葬补助金标准和遗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从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单位负担。 四、执行时间 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新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2011年7月1日至本文下发前去世人员,已经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与本文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省厅报告。 附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审核表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和人员范围从2011年1月1日起,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二、调整原则人社部发〔2010〕106号文件规定:“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等挂钩。调整水平按照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三、调整标准和办法(一)普遍调整。按以下三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 1、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201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不含取暖补贴)的0.5%计算增加。2010年12月份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二)特殊调整。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退休前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100元、80元。退休前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退休前没有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在1986年1月24日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2、对截止2010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5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6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7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8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90元;年满90周岁10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及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按照上述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四、审批事项(一)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由省和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已经认定的人员,此次不再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由所在单位初审并填写《2011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见附件),按参保范围分别报审,在省本级参保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在市县参保的,报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二)符合本通知其他条款的,不再审批,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五、资金来源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六、工作要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争取在2011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2011年3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附件:2011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 2011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单位(盖章):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退休时间社会保障号码退休前专业技术职称获得专业技术职称时间增加养老金依据和标准按照豫人社养老〔2011〕3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元。单位初审意见企业社保经办机构意见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意见同意自2011年1月1日起按豫人社养老〔2011〕3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元。经办人:(盖章)年月日说明:1.此表一式两份,本人档案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保存一份。 2.申报时需提供本人档案(含退休审批表)和退休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能(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落实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定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落实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六)负责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七)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八)综合管理全县引进国外智力、赴国(境)外培训和留学人员来我县工作。(九)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有关工作;负责、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贯彻实施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人员调配和政策安置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定政府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办理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手续和县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二)负责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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