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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姓名和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号; (3)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 (4)许可使用期限(不应超过被许可商...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根据《商标法》第40条第3款规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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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形式 关于合同的形式,《著作权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当事人可以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作了一些限制,“……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2.权利内容 权利的内容解决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和效力性质问题。这是许可使用合同中最关键的一部分条款。 其中权利的种类一般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对各项权利的定义来确定的,但是,当事人之间出于更进一步精确化的需要(或者由于对著作权法的了解有限),也可以采用双方具有共识并且符合行业惯例的方式来界定权利的名称和内容。 至于效力性质是指许可协议赋予被许可人针对他人使用行为的排除力,即使用权的专有性质。《著作权法》第24条第2款第2项区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意味着被许可人一方获得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为同样的使用,著作权人(即许可人)也不例外。而非专有使用权则相反,被许可人不得排除他人的使用。这意味着著作权人还可以以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他也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 通说认为,经许可获得非专有使用权的人不得再将其权利转让或者许可给他人,至于获得专有使用权的人能否再许可或者转让其权利,存在不同的见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法定许可使用包括以下内容:1.凡是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没有约定稿酬的,每千字不得低于50元;2.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4.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除法律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5.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而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无须支付报酬,前者须支付报酬。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姓名和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号; (3)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 (4)许可使用期限(不应超过被许可商标的注册有效期); (5)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6)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控的条款; (7)在使用许可人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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